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201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4 号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方案,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已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划入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12月21日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制度衔接,现决定废止《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件规章(见附件1)和《关于印发〈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本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 任 何立峰
2019年3月31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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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2013年)
- 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2025年)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4年)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的批复(2020年)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3年)
- 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