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局徽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2003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你局《关于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徽上使用国徽的请示》(国质检办〔2003〕11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徽上使用国徽图案,必须正确设计、使用和悬挂,不得将带有国徽图案的局徽使用在商标、广告以及《国徽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场合,以尊重和爱护国徽及其图案。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九日
-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
-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2024年)
- 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8年)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22年)
- 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中新广州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年)的批复(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