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制度,规范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促进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优惠贸易协定(以下统称“相关优惠贸易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核准出口商,是指经海关依法认定,可以对其出口或者生产的、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
第三条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原则,对经核准出口商实施管理。
海关建立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提升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便利化水平。
第四条
经核准出口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二)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
(三)建立完备的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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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2011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年)
- 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废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的决定(2023年)
-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 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