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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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2024年)
-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年)
- 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的决定(2006年)
-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