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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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3年)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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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后工作安排等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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