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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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
- 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95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2015年)
-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2015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2004年)
-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2010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