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营造林的积极性,加快推进由采伐利用天然林向采伐利用人工林的转变,我局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
调整的原则:坚持依法限额管理、凭证采伐的原则;坚持分类经营、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为依托的原则;坚持可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原则。
二、
对已经达到规定生长量和工艺成熟指标的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包括速生丰产林,下同),其商品材采伐限额不足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预留的商品材采伐限额中解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解决确有困难,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本省(区、市)需增加的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采伐限额严格审核汇总后,每年集中一次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在国家备用的采伐限额中解决。
“生长量和工艺成熟指标”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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