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2017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
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
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
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
国办函〔2017〕120号
公安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同意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增列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增列溴素、1-苯基-1-丙酮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1月6日
-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2009年)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
-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