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2004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1年12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2008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78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203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1994年8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4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08年)
-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
-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2013年)
-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华经典诵读工程实施方案(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