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2004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1年12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2008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78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203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1994年8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4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2001年)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1999年)
- 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2014年)
- 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三号(2022年)
- 领事认证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8年7月9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2003年)
-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联合公报(2006年)
-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