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便于船舶识别,加强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
本规定所称船舶识别号,是指用于永久识别船舶的唯一编码。
船舶识别号由英文字母CN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CN代表中国,11位阿拉伯数字的前四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的年份,第5至10位是随机编号,第11位是校验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识别号主管机关,负责船舶识别号的授予和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
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审查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每一艘船舶只能申请并使用一个船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一经取得不再改变。
船舶发生灭失、拆解、卖往境外或者转为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等情况时,船舶识别号予以封存,不再授予其他船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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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陇南地区设立地级陇南市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2018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1号(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决定(2019年)
-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监察部文化部人事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国文联全国青联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7年)
-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