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便于船舶识别,加强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
本规定所称船舶识别号,是指用于永久识别船舶的唯一编码。
船舶识别号由英文字母CN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CN代表中国,11位阿拉伯数字的前四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的年份,第5至10位是随机编号,第11位是校验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识别号主管机关,负责船舶识别号的授予和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
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审查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每一艘船舶只能申请并使用一个船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一经取得不再改变。
船舶发生灭失、拆解、卖往境外或者转为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等情况时,船舶识别号予以封存,不再授予其他船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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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稅暫行條例(195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53号(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东北全面振兴“十四五”实施方案的批复(2021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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