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1号(2015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11 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对于《决定》中涉及中国证监会的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1),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有关申请,已受理的不再审理。有关项目取消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请按附件1中确定的方式执行。
二、
对于《决定》中涉及中国证监会的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见附件2),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有关申请,已受理的不再审理。有关事项取消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请按附件2中确定的方式执行。
三、
对于《决定》中涉及中国证监会的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见附件3),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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