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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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服务业统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
- 民政部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国务院关于《福建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
-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全国第二次大督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2015年)
- 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