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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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2007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
- 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2006年)
- 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5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2012年)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