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水利行业监管,履行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监督,是指水利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等的监督。
前款所称“本级”包括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
第三条
水利监督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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