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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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赵福地等5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9年)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2023年)
-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2002年)
-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2008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