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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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1年)
-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2001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批准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0年)
-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国家行政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2017年)
- 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2013年)
-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13号(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