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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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2023年)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第六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的批复(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2007年)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2004年)
- 国务院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