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汛限水位监督管理,明确监督管理事项、职责和措施,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汛限水位是指所有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水电站和湖泊(以下统称水库)设置的防洪限制水位或汛期限制水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汛限水位复核、调整和控制运行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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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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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加快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年)
-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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