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
第三条
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
- 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批准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2017年)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
- 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2019年)
- 关于促进国土资源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