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为依法公正地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补贴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二)有关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
(三)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以及承诺的复审决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补贴行政行为。
第二条
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反补贴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2023年)
-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3年12月)
-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2011年)
-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
- 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