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3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
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检〔2003〕21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检验有限公司(香港):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废物原料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进口废物原料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一)
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企业、加工生产企业及代理机构必须向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的书面申请,并提供近年来的出口货物环保、质量状况和相关证明等有关文件,经质检总局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方可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
(二)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仅受理经注册的境外企业、加工生产企业、代理机构的报检。2004年8月31日前为过渡期,自2004年9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不受理其报检申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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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2015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
-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2019年)
-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