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条
为规范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促进中外广播电视交流,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外电视节目的引进、播出活动。境外电视节目是指供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以下称境外影视剧)及教育、科学、文化等其他各类电视节目(以下称其他境外电视节目)。
不引进时事性新闻节目。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未经广电总局和受其委托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引进、播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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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006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有关政策的批复(2014年)
- 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使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年)
- 国家民委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2009年)
-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