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严格管制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的函(2009年)
-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