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2016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5年)
- 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10月)
-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0年)
-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2008年)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
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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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2011年)
-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
-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2022年)
-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
- 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检查情况的通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