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 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二)
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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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 应急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2018年6月4日)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有关事宜的决定(2019年)
- 公安部关于划定猎区、牧区严格猎枪配置管理的批复(199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金华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