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04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2004年)
-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