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8年)
-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香港、澳门承办2025年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的函(2021年)
- 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2001年)
-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