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2025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保障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营销活动,是指通过互联网对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经纪或者期货交易咨询服务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
第三条 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障期货交易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损害期货交易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风险进行监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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