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0年)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6年)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2年)
- 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2025年)
-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2年)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包括《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的交易者等。
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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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8号(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年)
-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引(2025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5年)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