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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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6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2023年)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
-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