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2016年)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机构在《办法》发布后至施行前的期间内,应当从管理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等各个层面做好准备。在《办法》施行后,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对新开立账户或接受服务的客户以及购买新产品或接受新服务的老客户进行分类、评估、匹配及动态管理,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严格落实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经营机构严格执行适当性规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2008年)
- 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