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活动,提高期货公司专业化服务能力,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基于客户委托从事的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风险管理顾问服务;
(二)收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务;
(三)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交易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询服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
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不符合相关从业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活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2010年)
- 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非典型肺炎临床和流行病学研究工作的复函(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2014年)
-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