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一、 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
山东高角(1) 北纬37°24.0’ 东经122°42.3’
2.
山东高角(2) 北纬37°23.7’ 东经122°42.3’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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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20年)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198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2023年)
-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