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200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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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0年)
-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2017年)
-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公证程序规则》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8年)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 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质量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