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全岛和秦皇岛等15个城市(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25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的批复(2021年)
-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