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工作,促进优良畜禽品种选育与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新品种是指通过人工选育,主要遗传性状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畜禽群体;配套系是指利用不同品种或种群之间杂种优势,用于生产商品群体的品种或种群的特定组合;畜禽遗传资源是指未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通过调查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第三条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农业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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