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与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市场主体领取、下载及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以及电子营业执照的政务和商务应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是指按照全国统一版式和格式记载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签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
本规定所称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安装并运行在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上,支撑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软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建设、部署和管理的,用于电子营业执照签发、存储、管理、验证和应用的相关数据文件、标准规范、软件系统及硬件设备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支持市场主体身份全国范围内的通用验证和识别。电子营业执照具备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保障特性。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是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不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2021年)
-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2000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保险公司章程指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