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与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市场主体领取、下载及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以及电子营业执照的政务和商务应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是指按照全国统一版式和格式记载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签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
本规定所称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安装并运行在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上,支撑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软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建设、部署和管理的,用于电子营业执照签发、存储、管理、验证和应用的相关数据文件、标准规范、软件系统及硬件设备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支持市场主体身份全国范围内的通用验证和识别。电子营业执照具备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保障特性。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是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不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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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2015年)
-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3年)
-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2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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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
-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