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2018年)
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
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眼科医院由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健康体检中心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
二、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划引导,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连锁化、集团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
三、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和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范与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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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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