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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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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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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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2005年)
- 国家气象科技创新工程(2014—2020年)实施方案(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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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宣城地区设立地级宣城市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