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大额支付交易,是指规定金额以上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其联合社、邮政储汇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支付交易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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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2009年)
-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2006年)
-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