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
-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
-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
-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
-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6年)
-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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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1997年)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年)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22年)
-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我国手机行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