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管理,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国家实行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国家海洋局负责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指深海海底区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第三条
依法获得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受法律保护。
依照本办法获得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被许可人)应当依法开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证上规定的业务,接受国家海洋局的监督管理。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审批,应当符合国家利益以及国家有关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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