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管理,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国家实行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国家海洋局负责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指深海海底区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第三条
依法获得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受法律保护。
依照本办法获得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被许可人)应当依法开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证上规定的业务,接受国家海洋局的监督管理。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审批,应当符合国家利益以及国家有关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规划。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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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新都县设立成都市新都区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7号(2002年)
- 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2012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1979年)
- 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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