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2001年)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关于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2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医疗机构改革,现就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 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医院的补偿作用
(一)
坚持和完善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目前尚未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区,必须在2001年底以前开始实施。已经实施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有关药品收支结余的核定上交和合理及时返还的操作办法。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当地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和部分专科医疗机构各类别医疗机构平均药品进销差价率(药品平均加成和平均折扣水平)扣除某类别医疗机构平均药事成本后合理确定该类别医疗机构药品收支结余上交水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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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暂时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批复(2024年)
- 电子口岸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年)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
-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