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2001年)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关于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2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医疗机构改革,现就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 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医院的补偿作用
(一)
坚持和完善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目前尚未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区,必须在2001年底以前开始实施。已经实施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有关药品收支结余的核定上交和合理及时返还的操作办法。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当地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和部分专科医疗机构各类别医疗机构平均药品进销差价率(药品平均加成和平均折扣水平)扣除某类别医疗机构平均药事成本后合理确定该类别医疗机构药品收支结余上交水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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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宿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2008年)
- 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02年)
-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
-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