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效有序运行,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通过项目合作,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第三条
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符合《公约》、《议定书》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符合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2010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2015年)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9号(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0年)
-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