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
(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
(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2017年)
- 应急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05年)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201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1999年)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国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试行)(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