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决定(2009年)
现决定对《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1号)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一条第(一)款第4项修改为:“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最近1年未因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
二、
第一条第(一)款第9项修改为:“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住所地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且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C类以上(含C类);或者最近3年分类评价类别均在B类以上(含B类),且有1年为A类。”同时,删除本款第10项。
三、
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全国设点),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1至第8项、第10项条件,实现了交易、清算、核算、监控等系统的集中管理,建立了电子化档案资料的集中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且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含B类)。
2.上一年度公司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含B类)。
3.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住所地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或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3年分类评价类别均在B类以上(含B类)且有1年为A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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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中原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2010年)
-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