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ATA单证册调整费”正式取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删除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调整费。在我国海关尚未发出《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前,如果持证人凭其他国海关出具的货物已经运离我国关境的证明要求予以核销单证册的,海关免予收取调整费”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
-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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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