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ATA单证册调整费”正式取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删除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调整费。在我国海关尚未发出《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前,如果持证人凭其他国海关出具的货物已经运离我国关境的证明要求予以核销单证册的,海关免予收取调整费”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7年)
-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2012年)
-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3年)
-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7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