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ATA单证册调整费”正式取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删除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调整费。在我国海关尚未发出《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前,如果持证人凭其他国海关出具的货物已经运离我国关境的证明要求予以核销单证册的,海关免予收取调整费”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2011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自贡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5年)
-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湖南郴州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2007年)
-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