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ATA单证册调整费”正式取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删除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调整费。在我国海关尚未发出《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前,如果持证人凭其他国海关出具的货物已经运离我国关境的证明要求予以核销单证册的,海关免予收取调整费”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2013年)
-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2011年)
-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扩大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范围的批复(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长清县设立济南市长清区的批复(2001年)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86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