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4年)
中央编办、中农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扶贫办、纠风办: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有七项重要政策措施已明确牵头单位,并正在协调落实),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分工
(一)
关于“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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