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批准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核准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规定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为加强中国政府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有效管理,维护中国的权益,保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议定书》的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清洁发展机制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合作,获得由项目产生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第三条
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201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23年)
-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
-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
-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2015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