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平谷县设立北京市平谷区的批复(2001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平谷县设立平谷区的请示》(京政文〔2001〕33号)收悉。同意撤销平谷县,设立北京市平谷区,以原平谷县的行政区域为平谷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平谷镇。
平谷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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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2010年)
- 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第一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2008年)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2013年)
-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
- 工商总局关于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切实提高商标注册效率的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