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建立风险排查长效工作机制,防范人身保险业经营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身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排查,是指对人身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导致公司发生司法案件、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系统性风险的业务环节、操作流程、内控管理等进行排查的活动。
第四条
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制定全面系统的风险排查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二)全面性原则。风险排查应覆盖公司各项业务环节、各个业务领域,各层级分支机构,并对每一类风险及可能引发风险的可疑业务、可疑人员、重点内控风险点进行严格细致排查,确保排查工作全面有效。
(三)及时处置原则。对于排查发现的各类重大风险,应当立即采取预防和处置措施,防止风险扩散蔓延。
(四)持续优化原则。风险排查内容和排查方法应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外部经营管理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优化,确保及时发现各类潜在风险隐患,促进公司稳健经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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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
-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 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2013年)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5年)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