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2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各人身保险公司对销售误导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有效遏制销售误导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第三条
人身保险公司发生销售误导问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包括以下方面:
(一)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二)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下发监管函或者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三)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四)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情形。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重大群体性事件,是指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50名以上投保人集体上访、静坐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人身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内同时出现3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以及其他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突发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分为三个响应层级。其中,三级响应是指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50名以上100名以下投保人集体上访、静坐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人身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30名以上100名以下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二级响应是指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100名以上500名以下投保人集体上访、静坐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人身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100名以上500名以下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1亿元;
一级响应是指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500名以上投保人集体上访、静坐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人身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50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5亿元,或因集中退保金额巨大导致保险公司出现支付困难,以及其他影响较为恶劣,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突发事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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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2011年)
- 绿色信贷指引(2012年)
-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调整海口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0年)
-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榆林民用机场的批复(2005年)
-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