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复核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认定复核工作,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复核,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涉嫌违纪违法案件、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时,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以下简称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有异议并提出复核的,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进行审核并作出复核决定的行为,以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最终复核决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提出机关,包括原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对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其他司法机关。
第三条
价格认定复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管辖、逐级复核”的原则。
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的复核事项。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复核决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2006年)
-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定(197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2年)
- 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