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
评价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关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07年)
-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2014年)
-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2011年)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完善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政策措施的批复(2005年)
-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年)
-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